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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于2019年8月21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叉车将货叉属具更换为纸卷夹属具后是否还是特定种类设备,是否属于辖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2019年8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近期一家纸制品企业,在购进几台叉车中,向经销商的叉车订单中,将叉车[产品合格证中设备品种(名称)为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货叉属具更换为卡斯卡特24H-RCF-B003-XO1纸卷夹的属具。
请问:将叉车货叉属具更换为纸卷夹属具后是否还是特种设备,属于辖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呢?
答:按照现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的监管范围和定义,将叉车货叉更换为纸卷夹,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注: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局,拟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施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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