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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舟山海关发布关于义乌市君尚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略“耐克钩图形”等商标权男式中裤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杭舟关知字【2022】0010号)。

  舟山海关关于义乌市君尚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略“耐克钩图形”等商标权男式中裤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杭舟关知字【2022】0010号)

  当事人托付义乌市中顶报关署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男式中裤等产品到坦桑尼亚,报关单号为:026。经实货查验,发现实践货品中有运用“耐克钩图形”商标标识的男式中裤1400条,运用“PUMA及图形”商标标识的男人中裤2800条,运用“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标识的男人中裤1400条以及运用“FILA”商标标识的男人中裤3600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84000元。经联络,“耐克钩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立异有限合伙公司、“PUMA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彪马欧洲公司、“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及“FILA”商标权利人满景(IP)有限公司以为上述运用相关商标标识的男式中裤侵略了其在海关总署存案商标“耐克钩图形”、“PUMA及图形”、“ADIDAS三叶草(图形)”以及“FILA”(存案号分别为:T2019-72254、T、T2013-30799、T2013-32180)的商标权;并在规则时间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维护请求和担保。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男式中裤上运用的“耐克钩图形”、“PUMA及图形”、“ADIDAS三叶草(图形)”以及“FILA”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耐克钩图形”、“PUMA及图形”、“ADIDAS三叶草(图形)”以及“FILA”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该货品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权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法令》第三条的规则。

  以上现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报关单编号:0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署理报关托付书、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海关维护请求书、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托付书、查询笔录、涉案货品图片、商业发票及随附买卖材料等依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决议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以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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