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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永康市江南街道金饰二路76号的永康市星英电机厂内两台在用电梯无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超期未检。基于以上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设备予以查封,并依法对该单位做立案调查。

  位于永康市方岩镇方岩工业功能分区亿利来路13号第一幢4楼的永康市德奕工贸有限公司内一台在用特定种类设备(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且该设备无生产许可和检验合格证明。基于以上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设备予以查封,并依法对该单位做立案调查。

  位于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云一路1号内第2幢的浙江永康华洋机械有限公司一台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检验。基于以上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设备予以查封,并依法对该单位做立案调查。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理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理应当在特定种类设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或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安全是企业最大的效益,事故是企业最大的成本。今年以来,全国多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当前,我市已启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整治攻坚专项行动,本次行动将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铁的担当,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全面彻底排查整治,推动企业安全形势得到根本扭转。在此,我局向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出如下倡议: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行车、叉车等)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法定的责任主体,做好特种设施安全责无旁贷。一旦发生事故,员工轻则身体健康受损,重则失去生命,家庭破碎;责任企业及责任人轻则停产停业,损失惨重,重则破产倒闭,牢狱之灾。企业在关键时期要层层传导压力,及时跟踪问效,将安全运行要求真正传达到一线,传达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坚决防止责任落实出现“空档”。

  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必须依法登记,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不得使用;在用特定种类设备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超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特定种类设备产权转移、停用、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要做好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教育、操作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严格落实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员工要自觉学习安全规范和各项安全要求,提升操作技能,作业过程不图快、不偷懒,坚决按章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专项检查,确保作业过程自身安全,确保设备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运行,发现隐患坚决整治,保证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要站在“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高度,全面掌握各环节的安全状况,密切关注设备的运行动态,加强隐患治理,严防风险演变,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科学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要加强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动态,及时了解掌握各类安全生产信息,遇突发事件、险情时要反应灵敏、处置果断,保证出现问题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应对处置,第一时间报告,坚决防范事故升级、事态扩大。

  要积极动员特定种类设备参与者关注特种设备安全,鼓励引导人人争当“宣讲员”“传播机”,向社会公众宣讲特定种类设备规范、文明、正确使用,提高人民群众对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的了解,增强人民群众对于使用特定种类设备的应急意识和安全意识,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形成关心、关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我们要始终牢记安全第一、生命重于泰山,始终紧绷安全这根弦,消除各种松懈麻痹思想,切实把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抓细抓实抓落地,坚决维护全市安全生产稳定形势,为打赢安全生产翻身仗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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