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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可以对货物进行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在生产中被普遍的使用。但使用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司机无证驾驶,甚至驾驶无牌照未检验叉车等情况,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容易引发叉车事故,对企业和个人带来难以处理的后果。近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多起违法使用叉车案。
案例一:2022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已经报废的叉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不再使用该叉车。
经查,该公司多年前购进一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并一直在工厂内使用。因维修次数多,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9日在“浙江特定种类设备在线”系统上对上述叉车申报报废处理。
当事人使用报废叉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上述叉车,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2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未经检验的叉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使用该叉车。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4月购进一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用于车间内货物搬运。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叉车未进行首次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牌照。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作出责令不再使用上述叉车,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未经检验的叉车,且叉车司机现场无法提供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不再使用该叉车。
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购进一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用于车间内装卸货物。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叉车未进行首次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牌照,且叉车司机未取得有效的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未取得资质的作业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作出责令不再使用上述叉车,责令上述叉车司机限期取得作业人员资质,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全市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新购买的特定种类设备一定要先申报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证(牌照),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方可投入使用。特定种类设备投入使用后,要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并依据检验报告上的下检日期申请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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