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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某汽车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烟台某汽车锁有限公司进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托盘堆垛车搬运物料,该企业购买上述托盘堆垛车,随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未向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托盘堆垛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叉车的一个类型。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现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叉车是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属于叉车的一种,必须经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